案情介绍:房屋拆迁离婚夫妇约定共有财产分配 儿子要求确认财产权利
张三与李花原为夫妻,共同拥有一座3层楼房。2001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张小三由张三负责抚养。共同财产房屋第二层归李花所有,第一层、第三层归张三所有。楼梯间双方使用。房屋如拆迁,经济补偿费分三分之一给李花。2004年3月,张三与王五再婚。2006年7月,因修路需拆迁该三层房屋。当地村委会安排地基建造新房,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如安排地基新建住房由张三造(此房不能低于三层),建成后的住房不准出售、抵押和转让。一至二层归张三所有,二层以上归张小三所有。楼梯间供双方共同使用。如张三百年后,一至二层归合法继承人张小三所有。2006年7月21日,张三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双方约定,李花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90 000元,张三在村安排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后王五霸占新建房屋,不让张小三居住。2010年6月份,张小三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三至四层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支持张小三的诉求 确认张小三的部分财产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层房屋是张三与李花共同财产。房屋拆迁后所得的补偿金及由村安排地基新建住房是物的形态转变。张三、李花有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处分权,所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房屋三至四层归张小三所有。
律师说法:共有财产关于拆迁分配的约定自愿平等 法律应予保护
1.拆迁安置补偿是被拆迁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被拆迁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亦应当归原共有人共同所有。
2.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共有人完全可以依照协议约定处分,分配权益。
3.依法在土地使用权上投资建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决定因素是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而非是否对房屋建造投资成本。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出资建房的,因此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认定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非土地使用权人也不因出资行为而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发生纠纷时,可由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资共建的非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三建造新房的费用基本来源于安置补偿款,且张三与李花对共有财产的拆迁安置有约定,该约定平等自愿合法,因而应该承认约定的效力,确认张小三对该房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