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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浴缸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行为损害相邻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461人  作者:徐红英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物业阻止业主安装超大浴缸  业主诉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张三系花园小区26号楼的业主。张三欲在房内安装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欣欣物业阻止张三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欣欣物业对安装浴缸的妨碍,并判令欣欣物业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超大浴缸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园小区的设计单位证明,该室内楼板承重每平方米最大不能超过280公斤,系争浴缸放水后的重量已大于这个承重极限,安装系争浴缸,会对大楼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带来较大影响,鉴定结论应予采信,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超大浴缸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行为损害相邻关系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主要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基于建筑物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专有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的一种,具有直接支配性、排他性等本质属性,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要权利。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行使其专有所有权时要受到一些因素限制。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建筑物设计允许的限度内合理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碍整幢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对于有损相邻关系的行为,必须征得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才可实施。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三安装的超大浴缸经鉴定已超过楼板的承重范围,存在安全隐患,对相邻关系存在严重影响,物业公司阻止其安装该浴缸具有合理性。

业主对自己房屋的使用并非具有绝对支配使用权,还受到相邻关系的限制,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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