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签订正式合同转让他人,是否构成违约
2008年1月31日,胡某、周某以林某、林大未履行《临时买卖协议》约定的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能够证明该房产未设担保、未被查封等文件的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某、林大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关于胡某、周某主张的林某、林大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未依约提交相关文件,且将诉争房屋另售他人应属违约一节,虽双方在《临时买卖协议》中约定了林某、林大需向胡某、周鸿袆出示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房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但对林某、林大应向胡某、周鸿袆提交上述文件的具体时间未作明确约定。且经法院查证,林某、林大将诉争房屋转让其他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返还定金
林某、林大提出的其曾向胡某、周鸿袆发函催促双方签署正式合同,并明确了签约时间,现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系胡某、周鸿袆违约所致,但胡某、周鸿袆表示从未收到林某、林大发出的律师函,故对林某、林大的该项意见难以采信。现诉争房屋已由林某、林大转让他人并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已属客观不能,故双方签订的《临时买卖协议》依法应予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林某、林大应向胡某、周鸿袆返还已收取的50万元定金。至于林某、林大是否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系因《临时买卖协议》约定不明所致,双方均应就协议约定不明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胡某、周鸿袆以林某、林大违约为由要求林某、林大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不足;林某、林大以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系胡某、周鸿袆违约所致为由,不同意返还定金的意见,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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