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涂销抵押后能否办理产权过户
2002年3月11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国利华庭认购书》和买卖合同,由张某认购国利大厦17F号房,房价683300元。签约后张某付款50000元,并入住上述房屋至今,由于A公司原因,上述房屋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2009年因A公司与他人另案纠纷,法院作出裁定,要求张某将剩余房款直接支付到法院的账号内,张某已按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房款633300元,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2011年10月25日,张某请求判令:确认所有权归张某所有。A公司立即为张某办理上述房屋归张某所有的房地产权证。A公司及B公司涂销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张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据》是在案涉大楼的售楼部签订和开具的,作为主观上善意和无过失的购买方,张某有理由相信《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据》上所盖印章为A公司真实的印章,A公司因其自身内部原因导致他人以A公司名称的伪造公章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他人以财务印章开具收据,A公司应承担签署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开具《收据》的法律后果,况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定代表人”处“魏旭辉”名章经鉴定为真实的印章,可见,张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据》对张某和A公司均有约束力。
律师说法: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在与张某签订《国利华庭认购书》前,A公司已将涉案房屋抵押给B公司并办理抵押备案手续。况且,A公司将涉案房屋作为B公司债权担保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并判令以该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现在作为抵押权人的B公司不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且该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尚未消灭,抵押权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张某主张涂销抵押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能否涂销抵押为能否办理产权过户的必要条件,鉴于抵押权尚未涂销,且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代A公司向B公司清偿抵押物(涉案房屋)对应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故张某要求A公司协同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事实上不能履行。关于确认所有权的问题,由于涉案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后,张某才能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涉案房屋现仍抵押给B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存在障碍,张某现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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