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房主擅自出租并抵押,能否继续履行合同
魏某称,2011年9月19日,原、双方签订《售房协议》,约定将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第25层办公用房转让给魏某,涉案房屋面积1284.0l平方米,单价为12800元/平方米,房屋转让总价款为16435328元,该价款已包含了办理产权过户时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土地税、印花税等各种税、费。售房协议签订后,魏某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而却一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未积极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评估、税务、测绘等相关手续,未向产权交易中心报送办理产权证书所需的相关资料,未向魏某交付房屋,且为谋取不当利益,在双方协议签订后私自将已出售给魏某的房屋对外出租并在未告知魏某的情形下私自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他人。综上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已构成恶意违约,其行为给魏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因双方合同未履行完毕,魏某未交清房款,亦未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该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未转移到魏某名下,将房屋出租的收益应属所有,魏某主张房屋租金无法律依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魏某尚欠购房款8435328元,在魏某撤销银行抵押所支付银行的本金及利息中抵顶魏某尚欠的购房款8435328元(多退少补),办理过户的各项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应由王某承担。判决:魏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售房协议)继续履行;魏某办理解除房屋的抵押手续。
律师说法: 如何认定本案的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是否已终止履行。王某认为,本案中,因魏某未能向第三方支付足额购房款,导致交易中止,售房协议已终止履行,王某完全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经本院调查,青白石信用社在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签订了三方协议,魏某打入1000万元房款的当日,青白石信用社扣清王某抵押的贷款及利息后,退出了三方协议,经王某及魏某同意,将三方协议收回销毁。根据售房协议第三条约定,魏某在王某办理完房产的评估、税务、测绘等相关手续,收到证件收据后,将剩余房款通过三方协议支付王某。因三方协议在青白石信用社扣清抵押贷款及利息后就已终止,依据该条款,魏某向王某支付了1200万元购房款后再未付款并不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且售房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魏某应向第三方支付全额购房款,王某不能据此主张自己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其主张对方先违约导致协议终止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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