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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恶意串通合同认定为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709人  作者:徐红英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无权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子  房产交易涉嫌恶意串通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张1,张2,张3三兄妹。2014年9月,李四重病住院。张三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卖给了张3,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11月,李四病故,未留有任何遗嘱。李四生前并不知道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张3。张1,张2知情后,诉至法院,认为张三将房产卖给张3,属于恶意串通,实际剥夺了他二人的房产继承权,要求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该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诉求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出卖夫妻共同财产并未经其妻李四同意,且张3系张三子女,对此事知情,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即便张3支付了合理的房价,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张三与张3的买卖系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该房屋。

律师说法: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需返还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依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经李四同意,出卖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张3非善意相对人,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张三与张3属于恶意串通买卖房产,双方买卖合同应该无效,张3取得房子应予返还。

由于房产交易复杂,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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