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离婚约定房子赠与孩子迟迟不过户 一方提起撤销赠与之诉
张三与李四于2008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三。2015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张小三由李四抚养,张三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张小三,张三应于离婚后2个月内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离婚后,张三迟迟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四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张三的赠与,依法分割张三名下的房屋。
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赠与不能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签有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分割,双方离婚后,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权,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赠与不能撤销 当事人可采用其他手段维护权益
1.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赠与,不允许撤销。
2.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本案中,因赠与房产是道德义务的合同,因此李四要求撤销,法律不予支持。但是,李四可以起诉要求张三履行房产过户的义务,或者提起房屋确权之诉。
离婚时财产分割,尤其涉及房产,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