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不满村委会分房政策强占房屋 村委会起诉要求返还
2009年,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启动整建制搬迁工程。2009年6月22日,经全村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并签署了《某村户代表大会决议》。2010年3月,搬迁工程开始动工,张某某系第一期搬迁村民,按照实施方案,张某某家旧宅将被拆除,并可在规划区内分配新房。2011年10月6日,某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某村村民委员会为张某某等12人分配了住房。因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政策不满,张某某等12人在搬进依据《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应分得的房屋后,将某村村内小区未分配12套住房换锁,并占为己有。2013年12月27日,村民委员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某等12名被告返还村集体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村委会的诉求 张某某等12人应返还集体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内小区的房屋属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中未分配住房,其所有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张某某等12名村民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占有,实属不当,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不满村委会分房政策强占房屋 村委会有权要求返还
1.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执行拆迁政策过程中有不公正现象以及部分村干部存在违规多占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解决。
3.村规民约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全村户代表大会通过了《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并签署了《某村户代表大会决议》,对全村每个村民均有约束力。因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政策不满,,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解决,而不能通过违法侵占和违约失信等行为达到目的。
由于集体土地拆迁复杂,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