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承租人迟迟未交房租,如何计算逾期损失
A公司称,2008年6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将房屋交付给B公司,但B公司支付了2008、2009年的房租,2010年的房租仅支付了470000元。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某、徐某立即腾退所租房屋并交还给A公司。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
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2010年7月25日前支付当年度即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租金,否则A公司有权单方面解决合同,现B公司至今未付清租金,故A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且B公司在诉讼中亦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故A公司请求解除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该租赁合同自本院将诉状副本送达B公司之日即2011年6月17日起解除。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租金为1680000元,现B公司只支付470000元,显属违约,故A公司要求被告支付1210000元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计算本案原告的损失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B公司应在2010年6月25日前付清2010年的租金,故A公司有权自2010年6月26日起要求B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A公司要求B公司以房屋租金的双倍赔偿A公司2011年6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的租金损失,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仅在擅自退租的情况下才双倍租金的违约金,现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故不适用该约定,由于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故2011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腾退房屋之日即2012年3月21日止的租金损失,参照合同约定的同期租金标准每年1760000元计算,该损失为141857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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