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优先购买权有什么特征?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指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其所有的房屋时,相关人员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于他人或先人一步予以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房屋优先购买权体现在法律上主要有四个特征:
一是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才能享有(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应是“法定”的。
只有我国法律法规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相关当事人才能依法可以拥有这一权利,也即“房屋优先购买权”系“权利法定”。设定房屋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主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充分、及时行使房屋所用权、使用权及相关的权利。该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是不确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可能其范围进一步扩大,也有可能以前所规定的这种权利会被取消。
二是房屋优先购买权只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力,而不是实体上的权力。
法律只是赋予当事人享有在程序上购房的“优先”权,而并没有赋于其在购房时的“优惠”权。这种优先购买权是相对权,而并非绝对权,并不一定就能绝对买到此房屋。要想实现优先购买权,必须满足同等条件。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条件,应参考同类房屋评价标准,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由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而定。价格条件的确定要有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按质论价既可防止购买人以优先购买权要挟压价,又可避免出卖方以处分权任意抬价。这种规定一方面是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房屋所有权及处分权作了一些必要的、适当的限制,同时也是为了确保相对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权”。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享有购房程序上的这种优先权,但并不保障其在实体上相对于其他购房人而言享有任何的“特权”。房屋买卖的条件,不仅包括了价格,还包括了诸如付款方式、付款的期限以及出卖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应当满足出卖人的这点条件,否则将丧失优先购买权。
三是法律对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时给予了适当限制。
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上虽然享有完整的物权,也即其有权决定是否转让、出卖、出租、赠与,以及何时行使这些权力,但在其行使物权时法律对此作了适当的限制,这是基于该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该房屋可能属出租房屋、或系他人合建的房屋、或系他人按份共有的房屋、或系优惠购房等。四是法律对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和次数作了限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其将丧失这一权利,一般规定为三个月而且仅限于一次。例如,房主张某欲卖房,并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王某,房价为一万五千元。王某只愿出一万二千元,经双方协商,买卖仍未成交,三个月后,房主张某以一万五千元将房屋卖给朱某,这时,王某也同意出房价一万五千元,并主张优先购买权,对此不予支持。因为优先购买权只能享有一次,而不能多次享有。当然对于卖方明赠暗卖,或书面卖房协议上的房价高于实际卖房价格以规避买方优先购买权的,一经查实,“赠与”或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允许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按实际卖房价购买。
二、享有优先购买权范围有哪些?
1、因为双方当事人有房屋租赁关系而形成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其对象即是房屋的承租人;
2、因为双方或多方房屋共建而形成的房屋优先购买权,其对象即是房屋共建人或合建人;
3、因为相邻关系而形成的房屋优先购买权问题,其对象即为房屋的合用人或共用人;
4、因为建筑施工而形成的房屋优先购买权问题,其对象即为建筑物的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