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开发商擅自在房屋四周开通地下通道,能否解除合同
2012年12月25日,A银行与B公司通过网签的形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该合同A银行购买了由B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合同约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交付时间为20l3年1月30日。房款的交付为开发商取得五证时缴30%,验收合格后交付55%,剩余15%余款于两证办完后一次性付清。A银行请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B公司返还A银行已付购房款800万元,并判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343333.30元。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B公司在房屋建成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未征得买受人A银行同意,且在合同及附件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将买卖商品房的三面即北面、西面、南面开通了地下通道,致使双方所签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面实现,其行为存在过错,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能否解除买卖合同
本案所涉合同合法成立后,A银行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主要是付款义务。A银行于2012年12月11日、2013年5月8日共支付购房款800万元,剩余1999360元末付。B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房屋开发并办理了相关开发手续,且于2013年7月8日为A银行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等手续,基本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在所涉房屋交付前,B公司于2013年9月在A银行所购的房屋外北面、西面、南面开通了三处地下室通道,致使A银行拒绝领受所涉房屋且不再履行交付购房款的义务,导致双方所签合同至今再未履行。双方所签合同附件四虽没有任何约定,但并不表示双方在履约时可以随意改变设计及周围环境,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所涉房屋失去或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就本案而言,B公司将本案所涉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的二个月,即在交付A银行房屋前,将本案所涉房屋的北面、西面、南面开通了地下室通道。作为买受人的A银行,其所买受的房屋在将来使用时面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三面均有地下室通道,严重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在公众中的形象,甚至对银行自身及办理银行业务公众的安全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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