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
2009年2月8日,A公司起诉B公司,请求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B公司立即返还购房款146110800元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551229元(庭审中A公司主张B公司应自该公司2005年8月31日出具房款结算票据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依法判决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虚假诉讼
A公司与B公司的诉讼对C公司的债权构成实质损害。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C公司与B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仲裁受理后,A公司即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近两年时间未申请执行和进行查封的情况下,A公司又于C公司与B公司仲裁裁决前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可以认定A公司与B公司具有借助诉讼及执行措施逃避B公司债务的目的,两公司的上述行为对C公司债权造成了实质损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售房合同反映两公司具有较高的利益关联关系。A公司与B公司的售房合同签订于2005年7月8日,约定A公司购买B公司开发的写字楼、商服楼、地下车库等共计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房款总额计2.94亿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5日付4800万元(约占总房款的16%),同年8月15日,付1.47亿元(占总房款的50%),2006年3月31日给付所余房款1.47亿元。同时约定,定金于2005年7月30日前付款,否则合同自动失效;1.47亿元首付款,A公司须于2005年8月15日前付款,否则需按总房款的3%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B公司的任何违约责任。截至2005年8月31日,A公司已向B公司付款146110800元。根据该售房合同显示的计划竣工日期2006年9月1日及B公司与C公司2005年9月8日所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等事实,B公司在项目尚未施工建设、竣工日期尚不确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也未约定交房日期的情况下,A公司即支付大额度购房款且未约定B公司的任何违约责任,有悖常理,该售房合同在形式上虽为房屋买卖关系,但上述事实亦反映双方具有紧密关系,在利益上具有趋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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