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转让款支付后迟迟不办转让手续,能否主张违约
2014年9月16日,曾某、何某、徐某分别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2014年9月11日承诺人与元某、B公司、A公司在成都市金牛区签订的三方协议生效时间为A公司收到承诺人交回的由元某返还的盛大国际房屋转让合同、盛大国际车位转让合同合同原件及所有交款收据时。A公司未收到承诺人交回的由元某返还的盛大国际房屋转让合同、盛大国际车位转让合同合同原件及所有交款收据,将不办理和承诺人指定的符合进入高科技产业园区的公司签署房屋转让手续事宜。后因曾某、何某、徐某未将原始购房合同及全部收款收据交回A公司,A公司未在B公司出具的退房协议上签字盖章,亦未与承诺人指定的公司签订新的房屋及车位转让合同。
法院判决: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协助c公司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盛大国际”7栋5层1号、7栋6层1号、7栋7层1号、7栋11层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B公司与A公司分别签订盛大国际房屋转让合同及盛大国际车位转让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案涉房产。B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及相关税、费之后,A公司将案涉房产交付B公司占有使用。B公司与c公司于2014年6月3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自A公司处购买的案涉房产作价1859万元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前支付购房款,并约定付款的方式为向元某三人转账支付;实际履行中,c公司通过杨某的账户向指定收款人共计转账支付了1939万元;2014年7月20日,B公司向c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款金额为1859万元;2014年7月底,B公司向c公司交付案涉房产及盛大国际房屋转让合同及盛大国际车位转让合同的合同原件、交款收据。根据上述事实,能够证明c公司与B公司之间具有买卖案涉房产的意思表示,且c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双方之间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建立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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