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作为遗产继承,应如何认定分配方式
2014年7月,宋一、宋五诉至法院称,二人与宋二、宋三、宋四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宋某于2010年11月21日去世,母亲何某于2011年9月21日去世。宋二于2011年1月25日将父母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房产以20万元价格出售。另有何某去世时留有的4700元存款。二人与宋二、宋三、宋四均为合法继承人,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遗产应当均分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宋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宋五、宋一、宋二、宋三、宋四为合法继承人,均享有依法继承的权利。宋二等人关于被继承人宋某、何某真实意思是将房产赠与宋二、宋三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房屋出售款20万元系被继承人宋某、何某的遗产,应依法均分。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房屋归属
宋二、宋三主张父母将争议房屋赠与给其二人,证据不足,对于争议房屋,生效判决认定其父母与宋二为委托买卖关系,其父母仅是委托宋二出售房屋。但房屋出售后的房款,其母亲并未掌管,直至2011年9月21日去世,该款仍在宋二、宋三处,其母亲并未主张,其母亲以行为表示了对宋二、宋三的赠与。房屋出售时,宋某已去世,宋二、宋三不能证明其父同意将售房款赠与给其二人。20万元售房款是宋某、何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10万元系宋某遗产,何某无权处分。因宋某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何某作为配偶、宋五、宋一、宋二、宋三、宋四作为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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