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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毁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31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毁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2007年9月27日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某、陆某继续履行2005年4月6日签订的《协议》;请求判令李某、陆某赔付王某定金10万元,支付罚金12.014万元。

法院判决: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李某、陆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由王某支付定金10万元作为对其的补偿;将首付款中的66.5万元转为房租至2007年10月6日并继续计算房租至王某搬迁并恢复原状,按照每月2.25万元计算,因不能确认王某存在双方约定的违约行为,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陆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05年4月6日签订的《协议》;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违约

王某与李某、陆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根据《协议》设定的义务,李某、陆某在王某付清90万元时,应将诉争房屋有关的文件交由王某。但并未对文件名称、内容做具体约定,故李某,陆某未将《借款合同》交与王某,并不能确认其具有违约行为。关于李某、陆某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悔约”。虽然双方对“悔约”并未约定条件,但李某、陆某要求解除《协议》系认为王某违约在先,从合同的相对性及公平而言,其提出解除《协议》,目的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故并不应认定违约。按照《协议》约定,王某的义务为:2006年2月底前分批支付90万元;从2005年4月份起,支付银行贷款余额。若王某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期支付银行按揭月供时,本协议转让性质也自动失效。王某在分期支付的90万元中,存在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的情况,但最终其在约定的2006年2月底前将款付清,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故此不应认定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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