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2011年6月22日,A公司作为出租方,B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1年8月18日,B公司向A公司交付租赁保证金500万元。2013年6月14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了《关于对银泰询问交工期说明的函》,表明包头时代广场工程由于开发主体的变更出现了整体延期,但承诺尽快办妥相关变更手续,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B公司交付租赁房屋。表明A公司未能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其按每日5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敦促A公司加快施工进度,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B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A公司发送了《解约通知书》,宣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3365万元和解约赔偿金1.3亿元。
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租人在2011年6月22日与承租人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亦未取得,故2011年6月22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涉案租赁房屋的建设方负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义务,在未办理的情况下即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至今仍未办理,A公司对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后果负有全部过错。A公司认为是因政府原因导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身没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即使A公司的该主张成立,也与B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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