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房产律师  >  房产案例  >  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405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A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并多次致函B公司要求交接租赁房屋,B公司一直未接收承租房屋,其实质为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请求:依法解除A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8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B公司赔偿A公司改造期间的租金损失2011.10万元;B公司赔偿A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603.33万元。

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解除

2014年3月24日致函A公司称:原定2014年5月1日开业,因市场原因,我司决定将开业日期延后至2015年12月底,贵公司要求我司支付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开业时的租金。我司因为卖场尚未开业,无法支付租金、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其实质为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2012年8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案涉房屋租赁给B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腾空租赁房屋,对房屋进行改造,并多次致函B公司要求交接房屋。2014年3月24日,B公司致函A公司称:原定2014年5月1日开业,因市场原因,我司决定将开业日期延后至2015年12月底,贵公司要求我司支付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开业时的租金。我司因为卖场尚未开业,无法支付租金无法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请贵公司自行安排招商。上述事实表明,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但B公司经A公司多次催促交接房屋,仍未履行接收案涉租赁房屋,并发函表示无法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A公司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应依法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房产纠纷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多了解房产有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做到可以避免或者化解法律风险,既可以使自己避免受到经济损失,也可以缓解家庭和社会的矛盾。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产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当事人为了节省一些费用,约定数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种延后办理过户的做法看似有利,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房价大涨,卖房人毁约,不再按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买方会因无法证明房屋权属后悔莫及。因此,我们不提倡用这种"省钱"方法,切勿因小失大。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房产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实务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房产相关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房产相关合同

房产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各种房地产案例、专业房产律师案例、新房产法案例、房产纠纷案例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