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买卖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是否有效
2013年6月25日夏某与A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夏某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有权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夏某请求:立刻停止对位于聊城市开发区的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张某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因夏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房屋销售合同是否无效
涉案房屋于2012年11月26日被法院查封,夏某与A公司在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之后,于2013年6月25日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销售合同》,该合同违反了“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财产”的法律规定,依法不具有对抗效力。另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相关规定。本案中,A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资质,其建设的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相关规划、土地用途变更、施工、竣工验收等手续,不符合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故A公司与夏某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亦违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因此,夏某不能据此取得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买卖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是否有效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