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本案能否认定买受人已足额支付购房款
2011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由于案涉房屋一直未被验收,且A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前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导致A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刘某交付房屋及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经刘某多次催索后,A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刘某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和产权登记。A公司迟延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登记是恶意违约行为,除应继续为刘某办理产权登记、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刘某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刘某除提交三份收款收据外,并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购房款项实际支付的证据。在刘某未能就其实际付款情况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刘某已经实际、足额支付了高达2200万元的购房款项,对此,应由刘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能认定刘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综上,现刘某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迟延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能否认定刘某已实际支付购房款
刘某、A公司双方虽签订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从刘某提供的三份收款收据来看,刘某主张的三次交付房款的时间均早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如果刘某主张和收款收据所记载的付款时间是真实的,那么刘某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就已经向开发商金额支付了2200万元的购房款,这并不符合一般商品房买卖的基本流程和交易习惯。而且,通常情况下,涉及到高达2200万元的大额购房款项,购房人应当能够谨慎保留并提供购房款支付往来的银行汇款凭证或其他相关凭据,以充分证明其实际向开发商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项,从而确保自己的合同权利和合法利益能够得到确认和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本案能否认定买受人已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