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隐瞒租赁房屋无暖电,是否构成欺诈
杨某、陈某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胡某、贾某隐瞒租赁房屋无暖气及不能正常供电而构成欺诈事实。2015年1月13日,胡某、贾某以杨某、陈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杨某、陈某赔偿胡某、贾某损失1139876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欺诈
基于涉案合同中“采暖由出租方负责协调”的约定及博纳广场于租赁合同签订后改造完毕的事实,应认定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道房屋采暖问题仍处于协调阶段。出租人与博纳广场物业公司之间因纠纷发生断电为签订租赁合同时不确定将来事实。故此,承租人以出租人构成欺诈而主张撤销涉案合同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而其主张合同撤销后的经济损失的诉求无事实基础,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欺诈
从双方合同中“关于采暖及用电量”的约定看,胡某在与杨某签订合同时,对案涉房屋采暖及用电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需进一步解决是明知的,并就今后处理该问题时双方的权责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自2013年5月双方签订合同后,胡某开始进行装修并购买材料、家具及音响设备之初即应当发现案涉房屋存在电、暖问题,但直至2013年10月7日,仍支付租赁费用100000元,应当确认胡某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电、暖存在的问题是明知的。关于胡某、贾某提出杨某、陈某隐瞒案涉房屋未纳入博纳广场整体改造,与物业公司发生诉讼、关系紧张致使经营受阻等理由,因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出租方杨某承诺案涉房屋纳入博纳广场整体改造及物业管理等条款,亦无法确认杨某、陈某隐瞒事实,构成欺诈。
以上就是关于隐瞒租赁房屋无暖电,是否构成欺诈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