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商铺所在广场违规超建,是否影响交付商铺
2013年8月21日,A公司(甲方)与洪某(乙方)签订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洪某称,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洪某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A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请求:判令A公司交付昆明百富琪商业广场a幢一层和二层整层商铺,并于交付之日起40日内协助洪某办理所有权证;判令A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9350128元。
法院判决:判决及时交付房屋
洪某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并要求A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洪某交付百富琪商业广场一层、二层商业用房。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A公司应否向洪某交付案涉房产并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A公司应否以及如何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首先,洪某已经按约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A公司应当依法按约向洪某交付房产并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百富琪商业广场存在违规超建的事实,但该行政违法并不针对本案争议房产,A公司向洪某交付房产并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对洪某有关A公司交付案涉房产。
其次,本案中,A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当事人有关A公司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A公司应承担违约金为:19350127.65元。
最后,A公司应向洪某交付案涉房产并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A公司应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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