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方父母婚前购买房屋,能否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与吴某婚前共同购买房屋,房屋是由吴某父母出资,为不影响二人婚后购买房产暂时登记为吴某父母的名字。结婚后因关系不和而感情破裂,2012年10月8日,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房产的一半份额为李某所有。
法院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本案事实,“双方父母共同出钱为吴某和李某完婚,案涉房产是吴某和李某的婚房”的合意最迟形成于2007年10月20日李某的母亲陈某与张某签订案涉房产拟购协议之前;而“房屋购置款由吴某父母出资,装修及汽车等的购置款由李某父母出资”以及“考虑到某某原因而暂时由吴大和李大代为持有案涉房产”的合意形成于2007年10月24日吴某父母与张某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之前,最迟也形成于2007年11月29日案涉房产登记于吴大和李大名下之前。因此吴大、李大关于字据内容系其将房屋赠与给李某、吴某并要求撤销的辩称不能成立。法院据此确认案涉房屋属李某、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房屋的归属
父母为新婚夫妻买房,并立下字据,离婚后应如何认定房屋的归属,该字据是否有效?
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及其父母、李某及其父母签订的字据性质问题。字据中明确载明,案涉房屋购置款由吴某父母出资,装修、家电、家具、汽车等由李某父母出资,双方父母共同出钱帮李某、吴某完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字据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
其次,字据虽然签订于李某、吴某登记结婚之后,但该字据系双方父母对李某和吴某在结婚前后分别出资购置房屋,装修、家电、家具、汽车等行为的确认。案涉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李某、吴某,虽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然字据中明确载明了案涉房屋暂时未能变更登记的客观原因。
最后,应当认为上述约定对字据签订方内部已经产生效力。综上,从该字据内容可认定由吴某父母出资的房屋购置款系赠与给李某、吴某夫妻双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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