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父母为买房提供款项,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白某某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曾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撤诉后仍然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婚后购置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青核花苑的住房价值230000元判归原告所有,其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双方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雷某某之父并未出资。2011年7月和9月,雷某某用其父转汇的240000元归还杨某借款本息共285000元。本案中雷某某之父只是替雷某某归还了雷某某的借款,并不是出资购买不动产,对此款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原告对单位生活区住房无证据证明,且在起诉状中注明因另有一套房产是雷某某婚前所购,属于雷某某的婚前财产。涉案房屋在购买后一直由雷某某居住使用,宜由其继续居住使用,雷某某向原告支付房屋及屋内电器、家具(价90万元)的50%差价;对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按总金额平均分割,由雷某某向原告补偿差价。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儿女出资买房的情况非常常见,那么关于父母出资的房屋在夫妻离婚后应如何认定归属呢?是否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可以得出,夫妻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在结婚前为子女出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子女单方赠与。
其次,结合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2006年7月19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春将其房产让与雷某某、白某某。双方确认该涉案房屋及室内财产价值为900000元,对此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出资行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涉及到购房问题双方应谨慎,应尽量对房屋的权属进行明确的约定,以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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