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销售未经批准房屋,销售代理是否解除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B公司通知A公司将退改平房屋对外销售,A公司请求:解除《销售合同》;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076710.41元、溢价分成8690691.59元;前期投入的广告费、售楼部及样板间装修款1095002.93元;违约金2378845.6元;B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合同解除
法院认为,A公司具备房屋销售资格,B公司是案涉项目开发商,双方约定由A公司代理销售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销售合同》、《销售补充协议》应为有效。双方以《代理补充协议》约定按70年土地使用权对外销售,但实际用地年限为40年,该约定中的超出部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为无效,鉴于本案诉讼中相关部门已经作出延长至70年的补充批准,故对该合同作有效认定为宜。另外,因相关部门在项目对外销售期间并未批准全部建成30层,而B公司通知A公司将退改平房屋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应为无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双方的责任
开发商在房屋开盘后经常会与销售代理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那么开发商通知销售代理公司销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能否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
首先,需要结合本案双方的责任,签订《销售合同》时,A公司不清楚B公司将全部建设成为30层,但是自书面征询意见并销售退改平房屋时起,其已经知道退改平房屋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用于销售的房屋应当具有合法手续,是房地产从业机构应当掌握的法律知识,A公司在知道退改平房屋未获准建设后仍自愿销售,其对该部分房屋未能如期销售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A公司对于该部分房屋未获得批准是知情的。
其次,B公司委托销售无合法手续的退改平房屋,其对销售不能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均知道项目用地年限仅为40年,还签订《代理补充协议》以70年用地年限对外销售,故对因用地年限造成的销售结果受影响,双方均负有责任
综上,用地年限延长和退改平房屋未获得批准,以及部分房屋已设定抵押,三因素都对房屋销售造成影响,双方对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均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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