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间实际布局与约定不一致,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张某、徐某称:2014年2月7日,两人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时,该房尚在施工建设,属于期房,在验房过程中,发现所购房产的实际房间布局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完全不一致,但由于A公司回避问题故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A公司退还购房款。
法院判决: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目的不是具体的物或行为,而是合同标的物、合同行为背后所隐含的合同当事人的目标。当事人购房的客观目的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用于居住、孩子入学、投资等,影响合同客观目的实现的因素有房屋位置、面积、楼层、采光、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等,因此,有权解除本合同。
律师说法: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那么本案,张某、徐某能否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案涉购房合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赋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案涉房屋内部布局左右相反导致张某、徐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其次,由于A公司并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布局的房屋且无法调换,致使张某、徐某购买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布局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张某、徐某能够根据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张某、徐某并未实际取得案涉房屋,A公司应返还购房款6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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