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业主是否有权知悉业委会账目明细
沈某为A业委会业主,因业委会信息不公开,沈某要求:判令A业委会公开收入款项的来源及有关情况;请求A业委会公开业主大会账户中,2010年12月31日支付六笔相同金额的情况(分别提供收取本业主大会9,000元付款的六个账户名称和账号的银行凭证;分别提供支付上述六笔费用时,业主大会向上海银行提交的经业委会正、副主任审核签章的支付凭证、合同、有关费用清单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等凭证、单据);判令A业委会公开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12日原业主大会账户注销期间,上海银行每月的“已打印流水明细内容”供业主查询。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相关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沈某应及时主张知情权,沈某直至2014年才起诉要求A业委会公布2008年、2009年及2010年所发生的相关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缺乏合理性。据此,法院判决如下:沈某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业主的知情权是否得到保障
那么,本案中的业主是否有权知道业主大会的账目清单呢?
首先,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业主对业主大会决议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享有知情权。业主应及时合理地行使知情权。
其次,沈某请求查阅的所涉及的维修资金账目变动均发生在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而该业委会于2012年11月合并成立A业委会,成立时已经对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等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确认《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表》的编制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业主大会维修资金及收益资金收支情况。
因此,沈某的知情权已得到保障,不需进行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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