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买卖无效,调解书是否侵犯买受人权益
蔡某称:2009年1月22日,其与A公司签订购买B广场303、304室。此后,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破产管理人于2010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2010年10月23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待303、304室房屋对外拍卖后,该房屋内装饰装潢价款归蔡某所有。2013年10月,蔡某得知A公司破产管理人已经将该两处房屋装饰装潢价款调解给姚某和曾某。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8年8月,曾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合伙B休闲会所,随后即对B休闲会所使用的301室、302室、303室、304室进行装修,至2008年底B休闲会所开始营业。蔡某2009年1月22日与A公司签订303、304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该房屋装饰装潢已经完成。蔡某并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综上,54号调解书没有损害蔡某的民事权益。蔡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侵犯其权益
那么,本案中调解书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分配其归属的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46号调解书的内容,确定了蔡某等人与A公司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蔡某等人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17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由A公司管理人予以收回,同时也确认了蔡某等人的债权数额。该46号调解书第四条中“被告添附在房屋上的装饰装潢部分”,是指蔡某等人在占有使用B广场十多套房屋中自己添附的装饰装潢部分,
其次,而蔡某不能证明其对303、304室房屋有添附行为。蔡某称其购买该房屋的价格为5500元每平方米,高于当时市场价3600元每平方米,其购房价款中包含装饰装潢部分,该说法也证明了其对303室、304室没有添附行为,因蔡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此303、304室房屋的装饰装潢部分不应归蔡某所有,该部分装饰装潢价值应归曾某和姚某所有。
因此,本案中调解书并未侵犯买受人的利益,应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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