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退出联合开发后,另一方未履行补偿义务是否违约
A公司称,其与B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建设东佳国际购物中心商务综合楼。2007年6月,东佳购物中心工程进度已到主体封顶时,B公司提出单方进行开发建设,并以返还A公司投资款和给付一部分房屋作为A公司退出的补偿,双方经协商,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6・28协议。但至今B公司除返还100万元投资款外,没有履行6・28协议和9・20协议约定的义务,既未清偿其他任何款项(投资款和售房款合计33144873元),也不向A公司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承担返还价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依6・28协议和9・20协议的约定,向A公司履行返还投资款本金的义务。同时,由于B公司已经迟延履行该义务,还应当支付该投资款的利息。按照6・28协议和9・20协议的约定,B公司应返还A公司的投资款为2100万元,扣除B公司已返还A公司的100万元,B公司尚应返还A公司200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协议是否有效
那么,本案中的协议是否有效?B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本案中A公司、B公司所签订的6・28协议及9・20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其次,B公司应当依6・28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B公司应当依6・28协议和9・20协议的约定,向A公司履行返还投资款本金的义务。同时,由于B公司已经迟延履行该义务,还应当支付该投资款的利息。按照6・28协议和9・20协议的约定,B公司应返还A公司的投资款为2100万元,扣除B公司已返还A公司的100万元,B公司尚应返还A公司2000万元及利息。
最后,B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退出联合开发后,另一方未履行补偿义务是否违约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