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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铺后委托出卖人经营,能否认定已经交付

此文章帮助了375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购买商铺后委托出卖人经营,能否认定已经交付

2012年9月19日,出卖人A公司与买受人李某签订合同编号:大盛魁商业街C-2151《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购买了商铺,合同签订后,李某向A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07684元,其余90000元的房屋以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付清。A公司至今未交付房屋,未向李某支付补充协议约定晚交房违约金。2012年9月19日,甲方李某与乙方A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书》,李某将上述大盛魁商业街C区2151号的商铺委托A公司经营。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A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李某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共向A公司支付购房款107684元;之后双方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从原交房日期2013年8月31日起至本协议重新约定交房日期2014年5月31日止,按所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即107684元×万分之一×273天=2940元进行赔付;A公司截止判决前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向李某交付使用案涉房屋,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关于房屋的交付与使用有何争议?

首先,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关于交接的约定为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包含电话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该约定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的约定。同样,《委托经营合同书》中只约定了委托经营的期限、租金及费用等内容,并未对商铺的交付使用进行特殊的约定。

其次,涉案商铺的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即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由A公司与李捷办理验收交接,再由李捷将涉案房屋委托A公司经营。因合同并未约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是动产物权变动方式之一,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物权法中的"交付"并非同一概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对于包括商品房在内的不动产在交付时同样适用"占有改定",并不因为法律未规定"占有改定"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而否定"占有改定"可以作为日常生活中作为交付商品房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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