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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转让被拆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54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自愿转让被拆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赵一、马某系夫妻关系,赵某、魏某系夫妻关系。赵某原承租房屋(使用面积15.9平方米)。2014年6月17日,赵某(乙方)与A公司(甲方)就房屋搬迁问题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2014年8月29日,赵一、马某(受让方)与赵某、魏某(转让方)签订《转让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协议》,主要内容为:转让人赵某为北京市东城区×条×号1.5间平房承租人,承租房面积15.9平方米,其弟赵一、弟媳马某、侄子赵某为该处房屋共同居住人。因该房屋所在地区正在进行房屋拆迁安置事宜,自愿将房屋转让给上述人员。赵某、魏某曾两次诉至法院,分别要求确认《转让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协议》未生效及撤销该协议。

法院判决:应认定该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赵一、马某与赵某、魏某自愿签订《转让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协议》,约定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那么,如何认定本案自愿转让房屋的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本案中,上述协议表明赵某、魏某自愿无偿的将房屋转让给赵一、马某,该意思表示真实,并为生效判决所确认。涉案房屋已由赵一、马某办理完毕购房手续,并实际入住,表明赵某、魏某对此予以认可。现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具备法定转让的条件。依据《转让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协议》的约定,赵某、魏某应积极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一、马某名下。

其次,赵某、魏某主张赵一、马某未承担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拆迁安置房屋购买权并未实际转让,故要求解除《转让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协议》。但上述理由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而且并无证据证明赵一、马某拒绝承担购房款。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拆迁安置房屋购买权转让给赵一、马某,赵一、马某以赵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即对房屋享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赵一、马某以赵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符合上述约定。。

以上就是关于自愿转让被拆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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