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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办变更登记,被他人申请执行是否合法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离婚后未办变更登记,被他人申请执行是否合法

付某称,付某与刘某于198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购买了某某路房屋、于2003年购买了某某路房屋。双方于2007年10月29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二处房屋的所有权均归付某所有。但两人为减少按揭贷款转贷手续费和缓缴交易契税,暂未办理不动产变更过户手续。付某离婚后一直居住于上述某某路房屋中。因刘某与吕某于2012年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并诉至法院,吕某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于该案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某某路房屋及登记于付某和刘某名下的**路房屋。就此查封付某向该案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证据8不能证明付某归还贷款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证据9仅能证明系争**路房屋是付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不能证明首付款是由付某出资,故付某对该证据的举证目的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0反映了离婚协议上所约定的公司股份未发生转移的事实,与本案纠纷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付某依据《离婚协议书》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系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本案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本案中付某是否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首先,本案系争房屋是付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应属付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付某所有,这是刘某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刘某的法律效力。

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刘某刘某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付某名下,故在刘某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吕某作为刘某刘某的债权人要求对刘某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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