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无法履行转让协议,能否解除本协议
2018年3月4日,彭、李某就位于华州区步行街一商铺达成转让协议,彭某某当日便向李某微信转账5000元,李某出具收据一张,并约定一周内付清转让费余款,3月20日左右完成交接商铺事宜。3月6日,彭某某身体出现不适,3月8日入院治疗。彭某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转让协议,3月9日,即让男友与李某协商解除转让协议,双方协商未果。后经多次联系亦未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应解除本协议
2018年3月4日,彭、李某达成商铺转让协议,口头约定:彭某某将位于华州区步行街19幢3号商铺转让给李某,转让费25000元,3月20日完成商铺交接事宜。当日,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支付转让费5000元,李某向彭某某出具收据一张。彭某某因病需要治疗,3月9日让其男友与李某协商解除协议,在合同解除后,李某应当退还彭某某已付的转让费,彭某某应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李某低价转让商铺实际造成的损失大于彭某某预交的转让费,故对李某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彭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转让协议履行不能,能否解除本协议?
首先,彭、李某之间达成的商铺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彭某某以自己患病治疗为由向李某提出解除协议,退还已支付的转让费,对此李某未同意。
其次,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彭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列举的情形,而彭某某所患疾病,并不需要长期治疗,可以向李某提出延迟接收房屋,或者采取委托他人先接受房屋等替代性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彭某某未按约定期限接收商铺,并支付下余转让费,已构成违约。
因此,李某为防止损失扩大,将涉诉房屋转租,彭、李某之间的转让协议实际履行不能,应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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