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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私自换锁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合同是否应解除

此文章帮助了244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房东私自换锁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合同是否应解除

胡某称:2013年7月29日,胡某与殷某就位于系争房屋的租赁事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入住不久,胡某即多次向殷某反映房屋漏水导致家里厨房发霉无法使用,租屋内充满霉味等情况,要求殷某及时维修。但是殷某以房屋即将出售为由拒绝维修。2014年4月14日晚九时许,殷某在未通知胡某的情况下,私自将租屋门锁更换。胡某在知晓后联系殷某,殷某承认换锁并不同意开门。至此,胡某无法继续使用系争房屋。故胡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解除

本院认为:胡某与殷某所签的《合同》关于系争房屋租赁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约履行。胡某与殷某均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内,胡某于2014年3月20日左右搬离了系争房屋,殷某也于2014年4月14日通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将系争房屋的门锁换掉,双方以各自的行为已经实际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本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4月14日解除。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

首先,殷某于2014年4月14日将系争房屋的门锁换掉,以实际行为同意胡某从系争房屋中搬走,视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胡某自2014年4月15日起不再租赁系争房屋,故殷某应将胡某预付的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的房租返还胡某。

其次,按照合同约定,殷某应于租赁关系终止且在胡某将系争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向殷某交割清楚,并付清所有胡某应付费用当日将租赁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胡某,未经殷某书面同意,胡某不得以租赁保证金抵付租金等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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