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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93人  作者:杭州房产姜世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周某称:周、谢某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周某在2016年8月13日发出《房东通知》贴于饭店大门上,在谢某加装大锁基础上再加装大锁防谢某再搬物品,周某儿子周一当时并用手机发短信给谢某将《房东通知》内容告知,谢某一直无回复。押金3万元周某多次催要谢某不给,违反约定,该处饭店经营用面积有1400多平方米。为维护周某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已解除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有效,2016年8月12日谢某以其撤场及锁门的行为明确表示了终止合同,则原、谢某双方于2014年7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已于2016年8月12日解除,则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空“谢家老屋”门店内的用于经营的财物。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合同效力

首先,就合同的相对性而言,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周某和谢某,双方在合同中对租赁面积及范围亦未明确进行约定,而周某所出租的房屋是依法取得了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执照》。

其次,从民事证据规则的角度分析,(2015)岳民初字第0333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谢某抗辩意见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谢某的上述抗辩意见应认定为其对相关案件事实的承认,其现就同一《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纠纷又否定其效力,明显有违诚信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最后,从双方提交的真假《房屋租赁合同》和真假《建筑许可执照》,以及谢某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必须和周某作为出租主体进行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实来看,谢某对涉案房屋的证照状况以及“谢家老屋”的实际经营场所等事实是明知的;再者,谢某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证照问题对其营业资格及正常营业秩序造成了实质影响,故其现以涉案经营场所欠缺相关证照为由否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显然有违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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