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按约定交房,租赁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王某称:2013年6月25日,王、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李某支付定金1950000元,并开始筹备房屋装修及服装经营备货等事宜,分别于2013年7月1日、7月3日,同他人签订装修合同及多份服装订货合同,并支付对方定金合计2123181元。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至,但李某未履行交房义务。经王某多次催告,李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王某主张解除王、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自行终止,无再行解除之必要;王某主张赔偿其损失2123181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判决如下:李某象山美利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19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律师说法:本案应如何继续履行
王、李某应依据何份房屋租赁合同履约?李某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应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首先,本案中,案涉租赁物系南门村所有,李某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租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27日。王、李某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租期为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租期仅剩一年的情形下,李某承诺租赁五年的房屋,势必要与南门村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故李某在王、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附解除条件符合常理。故王、李某应依照李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履约。
其次,王、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附解除条件合同,根据约定: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如甲方在2013年8月1日前未与房东(南门村)续签租赁合同,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定金和租金王额返还。现解除条件已成就,李某也于2013年8月1日前通知王某,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李某继续占有王某预付的1950000元款项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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