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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公文持假调解书欲独吞房产,北京西城法院判决来了

此文章帮助了27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去年1月8日晚,孙女士和弟媳、侄子正在家中看电视,突然传来敲门声。门一打开,冲进好几个人来,其中一个人拿着房产证说,这套房子是他买的,让屋里的人赶紧搬出去。

全家人被眼前的一幕弄得一头雾水,房子怎么会被卖掉?这套房子是孙女士父母留下的遗产,她和弟弟孙某每人享有50%的产权,各有一个房产证。孙女士的房产证就在自己手里,谁也没说过要处分房产啊。

第二天,孙女士赶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查询房子的情况。工作人员核查之后回复说,早在半年前,她弟弟孙某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了一份民事调解书,大致内容是,孙某与孙女士是夫妻,孙女士已经过世,经过孙某与儿子协商调解,由孙某一人继承该房屋的产权。工作人员看了孙某提交的调解书和其他材料,认为符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定,就按照程序,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孙某一人。后来,孙某又将房子卖了。

孙女士和孙某是姐弟关系,更没有过世。这份调解书肯定有问题。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专程到法院核实这份调解书,确认是伪造的。不仅如此,连孙某当时提供的两份记载他与孙女士各占50%产权的房产证也是伪造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几天后,孙某被派出所传唤到案。

在法庭上,孙某表示认罪,但否认自己伪造的房产证和调解书,一口咬定不知道两份材料是伪造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本人亲自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其告知工作人员的内容与伪造的民事调解书上的内容一致,这些内容涉及孙某家庭和亲属隐私,不为外人所知,孙某具备了伪造民事调解书和产权证的条件。此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孙某伪造了产权证和法院民事调解书,并持有上述材料将他和孙女士共有的房屋转移其个人名下的事实,其主观上具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的行为,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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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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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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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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