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杭州房产律师  >  房屋买卖  >  商品房预售  >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否有物权性质?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否有物权性质?

此文章帮助了1476人  作者:杭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在探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之前,我们首先明确一下“商品房预售”的概念。所谓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竣工的、将来才能交付的、具备法定销售条件的房屋售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法律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预售的对象是期房,是不确定将来是否能够存在的商品房,从物权效力的角度看,其物权变动的方式有别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物权变动。

二、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否有物权性质?

既然商品房预售的物权变动有其特殊性,那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否具有物权性质,又是否具备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呢?

其实,一直以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是存在争论的,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其性质与法律效力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仅具有债权性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理由是该制度的对象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物”,而且在我国法律对其性质和效力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其也不具有物权性质,更谈不上物权效力;而第二种观点正好相反,他们认为该制度具有物权性质,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这种物权效力只是产生一种期待利益,只有在将来该商品房实际存在时才成为物权。理由在于,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历史背景看,该制度出台的目的在于将房屋的买卖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以备第三人核查房屋交易情况,进而防止“一房多卖”,具有物权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最后一种观点认为该制度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上观点均具有一定的缺陷,是不准确的,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我们应历史地分析。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并没有确立“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唯一公示方式”的原则,亦未建立“登记薄”制度,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考察该制度确立的立法目的与历史背景,应将该制度认为是具有准物权性质为宜,即在预售登记后则可视为享有对未来建成商品房的准物权。而在《物权法》施行后,不宜再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认为是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其也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原因在于《物权法》对商品房预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相对于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而言,其设计更具有合理性。

杭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屋买卖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杭州房产律师推荐

姜世明律师
姜世明律师杭州知名房产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过众多房产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姜世明律师代理过众多房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商品房预售相关咨询

杭州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杭州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商品房预售相关合同

商品房预售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期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期房预售条件、房屋预售登记、期房退房、期房转让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