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销售广告有什么性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前,对于销售广告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销售宣传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第二种意见认为,销售宣传广告原则上属要约邀请,但如广告在宣传时,其宣传的内容具体、确定,则可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认定为要约。只要双方在广告宣传后签订购房合同,该广告宣传中记载的内容即为合同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给房屋销售广告做出了一个明确的定性,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如未将广告宣传的内容订入合同,就不能认定为是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交付的房屋与广告宣传的内容不符,可认定为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可考虑以缔结过失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救。只有当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可视为要约,如一方违反该宣传内容,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如广告称房屋为混凝土结构,居住区内绿地、电梯、车库、健身、购物、收视等设施齐全等。对规划范围之外的周边环境的渲染、描述等应予除外,如水岸豪庭、小区坐落于万亩绿色氧吧之中等。
2.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如小区绿化率达80%,规划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每单元两部原装日本三菱电梯等。如果该宣传内容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不够具体,则不应认定为要约。如小区内有“超大面积”绿地,娱乐设施齐全等。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对于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是认定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关键。但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重大影响”的理解,往往成为纠纷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二、商品房销售广告应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房销售等)广告,需具备以下必须载明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许可证号。
如果以上事项欠缺,购房者就应慎重或再作仔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