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什么情况可以退房,买房退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商 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 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 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但该解释对“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没有做具体的解释。
2、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该条是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没有明确写明合同解除的后果,但是从原理上讲,情势变更本质上是一种免责条款,而合同法110条只是免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德国民法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其法律后果是(1)相互返还原物(民法典第346条第1款)和(2)在原物不存在时,价格补偿(民法典第346条第2、3款)。因此,如果适用这一原则,不必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