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广告是什么?
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商业广告一般为邀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故商业广告一般不应作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因此,商业广告一般属于邀约邀请,对该商业广告的发布者不具有合同法的约束力,即不会因为任何人的承诺具有合同的约束力;但该商业广告若具有确定的内容,且表明经他人承诺即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该商业广告则应视为要约,只要他人做出相应的承诺,即发生合同的效力,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二、商品房预售广告有什么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一般应视为邀约邀请,不对该广告的发布者产生合同法的效力;但该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对商品房销售者产生合同法的效果。因此,商品房销售广告分为:
1、一般商品房销售广告
该类广告主要就商品房做出一般的概括性的描述,是受广告法及国家其他法律的调整。
2、具有要约性质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该类商品房销售广告不仅就广告商品房做出概括性的描述,并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较为具体的说明或允诺。这种限制只是就该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商品房本身和该规划小区内的配套设施,比如就商品房的建设材料机构,或者就该规划小区的绿地、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做出的说明或允诺,其他的说明或允诺一般不视为具有要约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