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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开发商信息披露制度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55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商品房预售开发商信息披露制度有哪些,商品房预售开发商信息需要注意什么?

(一)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30条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经营的,还应当具备《公司法》的有关规定[3]。开发商只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获得工商部门批准开发商品房资格后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

(二)开发商开发商品房的资质证书

开发商的资质证书是开发商有资格开发商品房项目的证明,开发商向消费者出示资质证书能有效防止某些企业打着房地产公司的名义违规开发商品房。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的有关规定,开发商的资质共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现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尚未评定资质等级的企业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在其资质一栏中注明“暂定”。从四级到一级的审批条件依次严格,资质等级是反映一个开发商实力和信誉的一个标准。上述四个等级中一级资质为最高资质,资质越高,消费者面临的风险相对越低。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的企业的房屋,将导致购房合同无效,因此,开发商应当向消费者公开其相关资质证书等文件。

(三)开发商的年度检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度检验。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不按时进行年度检验,将会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格也将会取消。提供企业的年度检验报告不仅能更好的让消费者了解开发商的发展情况,更能防止开发商利用消费者不懂法的漏洞,用过期或无效的证件欺骗消费者。

(四)开发商开发项目的“五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俗称“五证”)作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的条件[4],开发商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向消费者出示“五证”的原件,防止某些开发商通过伪造或者变造的“五证”欺骗消费者。

(五)预售商品房的施工技术、建筑材料

预售商品房的质量是消费者关心的重要问题,特别是“5.12”汶川地震发生后,消费者对房屋的抗震要求越来越高,开发商将预售商品房的施工技术、建筑材料作为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一方面让消费者对所购商品房放心,另一方面让那些以低价诱导消费者而暗地却使用劣质材料开发商没有市场。开发商将披露售商品房的施工技术、建筑材料等信息对于维护商品房开发市场是有利的,对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也是有利的。

(六)预售商品房的施工进度计划

预售商品房作为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消费者在关系商品房质量的同时,同样关心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虽然明确规定了预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但是近年来由于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的行为屡见不鲜,消费者在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无法判断开发商能否按时交付。开发商向消费者披露预售商品房的施工进度计划,可以让消费者在施工过程中即时知道工程进度,按照开发商披露的施工进度计划,来判断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对于不能按时完成工程进度计划的,消费者可以决定是否按照该计划追究开发商的“预期违约责任”,以尽可能的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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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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