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税务要求是什么,具体会计确认与税务要求有什么规定?
(一)会计确认。
房地产作为一商品,由于其建设周期长、商品价值高、法律在物权转移上规定以“登记”为要件等自身存在的特有性质,“现房销售”占比较低,而多以预售为主。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售收入的会计确认就尤其值得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当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显然,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售收入在会计上不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预收房款应暂时挂账“预收账款”科目。
(二)税务要求。
第一,企业所得税。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账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按预售收入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印花税;
第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核算不同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因为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