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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什么,预售商品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620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商品房预售是什么?

商品方买卖可分为现房买卖和期房买卖两种形式,期房买卖,即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消费者),由承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全部或部分房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香港立信置业公司自创的楼宇“分层售买,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俗称“卖楼花”。商品房预售,使得承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只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期待权而非实际上的所有权,只有待开发商将房屋建成竣工后交付给承购人才能享有现实的所有权及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承购人承担了比现房销售合同更大的风险,一旦开发商方面出现了意外情况,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交付,承购人就无法获得所有权。基于此原因,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条件,程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以维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预售商品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预售商品房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已交对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规定投入开发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是为了制止“炒地皮”牟取暴利等不法行为发生;规定必须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是为了便于监管,有利于日后发生违约行为时确定违约责任,以更好地保障承购人的利益。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一规定是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凭据。否则是违约销售。建设部1994年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程序作详细规定。开发商应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包括:企业经营执照,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工程进度计划;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商品房预售方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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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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