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产问题,拔打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房产律师  >  房屋买卖  >  商品房预售  >  抵押权人对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如何实现,实现方式有哪些

抵押权人对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如何实现,实现方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657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抵押权人对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如何实现?

所谓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在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卖、拍卖抵押的预售商品房或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合同取得该抵押房的产权,或者以其他方法处分抵押预售商品房,而得到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权人对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方式有哪些?

1、通过拍卖、变卖抵押预售商品房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设定拍卖程序,但随着司法实践日益与国际接轨,我国审判实践中已采用了拍卖方式、如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抵押人应负的债务数额,则超过部分应归抵押人所有。如果抵押的预售商品房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抵押人有权在拍卖价款受偿后,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中得到不足部分,但在这部分财产中,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2、通过订立合同,取得该抵押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

在拍卖时若无人买受和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的,抵押权人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可与抵押人或回购保证人(预售人)订立合同,取得该抵押房的产权,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或回购保证人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绝对的受偿权。

但是下列两种情况,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一是,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拔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后,应从拍卖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二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拍卖时,可依法将新增房屋一同拍卖,但新增房屋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由于本身不合法,很难取得房地产权证件,预购人应特别注意,不要购买。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房屋买卖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房产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房产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房产纠纷案件实务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商品房预售相关咨询

北京房产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房产法律咨询服务。

商品房预售相关合同

商品房预售相关文书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期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期房预售条件、房屋预售登记、期房退房、期房转让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房产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