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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存在多种风险,购房需谨慎对待

此文章帮助了994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二手房买卖市场存在的风险

1、二手房产权不明确的。我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二手房土地权属不清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分为国家、集体所有两种性质。第五十五条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土地。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批。准予转让的,应办理出让手续,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二手房无共有人声明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承担义务。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4、二手房被保全、查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二手房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担保法都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6、二手房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进行回购。满5年转让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才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二、风险的防范及建议

如同上述提到的,二手房买卖市场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购买者需谨慎对待。针对这些潜在风险,消费者应该有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当然,如果对这些方面一窍不通,不代表就不能买二手房或者就必然在这里栽跟头,消费者也完全可以通过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的方法防范或化解风险。下面针对上述提及的风险,总结应对的方法如下:

1、购房者在买房前,要首先核对出卖人是否具有产权。物权法第十七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因此,查明卖方提交证书的真实性要放在首位。

2、因为二手房大多是夫妻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时候已经知道这是共有财产,就务必要小心谨慎,要征得共有财产人的一致书面同意或书面声明,不可大意。

3、对于司法机关已采取保全、查封措施的房屋切忌购买,即便很便宜;

4、在审查权属证书原件时应着重注意房屋之上是否有抵押记载,如果这个房屋已经没有抵押权的,则不能购买。

5、并不是所有的二手房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有一些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转让的。如果发现是不可转让的二手房,消费者不可购买,否则到头来可能会既费时又费钱,两头空空。

最后,有必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二手房买卖市场上潜藏的风险很多,市场信息瞬间万变,风险无处不在。因此,本文提到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没办法囊括所有的风险。故此,如果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二手房时遇到有可疑的地方或者自己不懂的时候,建议最好立即打电话咨询律师,或者让您的律师陪您一同前去。一则心理有底,二则可以省去多次求证之麻烦。总之,二手房买卖存在多种风险,购房需要谨慎对待。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房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房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因为在我国认可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被很多买房人忽视,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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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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