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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哪些房产纠纷不能仲裁?

此文章帮助了84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房产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

房地产仲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2.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倒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

二、哪些房产纠纷不能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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