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纠纷类型有哪些?
房产纠纷类型有:
(1)房屋产权纠纷。房屋产权,就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是一切房屋纠纷的核心问题,几乎所有的房屋纠纷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房屋产权问题。明确房屋产权是正确处理各类房屋纠纷的关键一步。
(2)房屋买卖纠纷。它是指有关当事人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目前,我国关于房屋买卖问题政策法规主要是针对城市私房买卖的。 (3)房屋继承纠纷。房屋经常是被继承人遗产中最有价值的财产,房屋继承纠纷通常是发生在被继承人的亲属之间。这类纠纷一般具有涉及当事人多、历时长久等特点,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4)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5)房屋抵押、典当纠纷。房屋抵押、典当是房屋所有人为实现房屋的用益权而对房屋进行的重要的处分行为。这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6)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排水、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7)土地使用权纠纷。这类纠纷中最常见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它一般涉及宅基地的取得、宅基地可否出租、转让、抵押等问题。另外,在各类房地产纠纷中,大量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土改时期、私房改造时期和文革时期对房产的处理通常会对今天处理房地产纠纷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正确解决房地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处理房地产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哪些房产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
房地产交易纠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以私有房屋为主的所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租赁、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由民事庭受理。
2、平等主体之间以房管局直管公房为主的所发生的租赁、借用、换房及强占房屋等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3、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本单位发生争议,不属地方法院管辖范围。但在房屋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强占待分配的房屋单位诉请法院解决的,由民事庭受理。
4、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事庭受理。
5、因行政划拨产生的公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一方为此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只是为权利、义务的履行发生纠纷的,民事庭应予以受理。
6、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行、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的,民事庭应予受理。
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8、对于危旧房屋改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危改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而起诉的,可由民事庭受理。
9、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门对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因不服裁决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0、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11、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等民事行为发生纠纷,由民事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