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丈夫将共有房屋抵押 妻子诉请房屋抵押无效
2011年年初,刘先生为向典当行借得60万元当金,将名下一套位于海淀区的60余平米房屋抵押给了该典当行,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刘先生的妻子孙女士得知后认为,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虽只写了刘先生一人的名字,但系她与刘先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其对刘先生抵押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该抵押已损害了孙女士的利益,故以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将典当行和丈夫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刘先生也同意妻子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结果:房屋抵押有效 妻子请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查认为,房产证明确记载被抵押房屋系由刘先生单独所有,在孙女士未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对被抵押房屋享有物权。典当行已经对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现孙女士以被抵押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请。
律师讲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如果房产证明确记载被抵押房屋系由夫妻一方单独所有,在另一方未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对被抵押房屋享有物权。也就是说,在房本上没有写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就不能被确认该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只能认定为个人房屋。本案中,房产证明确记载被抵押房屋系由刘先生单独所有,在孙女士未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对被抵押房屋享有物权。典当行已经对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即便房屋是夫妻二人共同共有,那么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虽然该抵押无效,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抵押有效。
事实上,房屋所有权证是一个权利证书,它上面的记载内容,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不论涉案房屋是否系是夫妻共有财产,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的立场出发,均不得以此对抗信赖该内容的善意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