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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中介费还需要给吗,能要回来吗?

此文章帮助了6519人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买房人要求返还中介费

2010年12月15日,李某与北京某中介公司协商,由该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购买房屋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且按合同约定向该公司支付了12万元中介费。后李某得知该房屋无法及时办理购房手续。2011年2月15日新政出台后,李某不再符合在京购房条件,且房子已经卖给他人并完成过户。李某起诉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的佣金12万元。中介公司称,居间服务合同是三方签订的,双方无法解除。该公司已经完成居间方的义务,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结果:中介有过错 合同亦有效 买房人需付部分中介费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向该公司支付佣金,该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因中介公司存在过错,导致李某因政策规定不具备购房资格,且涉案房屋已另行出售给他人,故可以合同解除。鉴于中介公司已履行一定的居间义务,李某应向该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最后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并判决中介公司返还李某佣金10万元。

律师讲法:

本案中,因为中介的原因才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购房者在购房时免不了要与中介公司打交道,而中介费纠纷一直是双方争议的一大焦点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居间合同的规定,只要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信息和媒介,联络有签订合同意向的双方签订合同,促成合同成立,应当认定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可以获得报酬,而不论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对购房人来说是不太公平的。因此,中介费需不需要给还需要看居间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中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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