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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什么权利,承租人义务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811人  作者:杭州房产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租人有什么权利?

承租人的基本权利有:

(1)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凭合同。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地产;

出租人向出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出租人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地产进行干扰或妨碍;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护房地产及其设施,以致影响房地产安全。

(2)出租人违反租金管制规定,收取租金高于标准租金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超过标准租金的部分。

(3)出租人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地产的,承租人可报请区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按《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约,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5)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地产,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义务有哪些?

承租人的基本义务:

(1)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否则应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对房地产的使用权,不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3)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或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租赁期间,因房地产出现缺陷而影响房地产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同时报区主管机关备案。

(5)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地产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6)租赁期间,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而自行迁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地产受到损坏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应负连琏赔偿责任。

(7)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杭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

租房时,会遇到中介不收中介费的情况,中介费是中介主要收入来源,为何现在却放弃,房客真的能享受到免费的午餐吗?其实不是这样的,中介把中介费全部加到了房租里,看似无中介费,却比交中介费花的多,因此建议您在租房时,一定要与房主确认一下,看不见房主的房子多便宜也不要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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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租”是出租人对于同一房屋订立两份以上租赁合同的情况,在合同均有效,承租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法院会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和合同成立在先的,这种顺序来确定谁是房屋的承租人,因此承租人要避免"一房数租"的情况,就要尽快办理好相关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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